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宝政发〔200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9月16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外出学习、出国访问等期间主持市政府工作。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