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纳或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要严格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程序,加强证件管理。
(十七)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要按照民生八大工程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项目有关要求,依托社保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到2012年,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备先进、服务规范的市、县(区)两级人力资源有形市场和覆盖乡镇社区的无形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求职者提供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减少求职者的就业成本。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开展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活动。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八)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九)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认真贯彻《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推进技能人才建设的意见》(宝政发[2007]38号)精神,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的预备制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推行公共就业实训制度,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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