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建立帮扶机制,实施就业援助
(十三)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区)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通过开展个性化的指导、服务、培训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等途径,帮助其实现就业。要突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当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零就业家庭动态认定、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消零一户。
(十四)加大就业岗位援助力度。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有三类:一是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养老照护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十五)建立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
五、加强就业管理,强化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