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在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按其最高限额予以补贴;国家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在企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额度为企业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灵活就业人员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补贴额度为个人(或单位与个人)所缴纳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全额。
在确保当年就业资金基本支出(包括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等支出)需求、就业资金节余量较大的前提下,将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经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的补贴。
(十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留学回国人员初次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或集体创业申请贷款的,可按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数量和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继续落实好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积极探索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总量的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就业岗位中,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经办银行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地方同级财政负担75%。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吸纳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农民工达到50和100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按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两年的财政贴息。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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