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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失业调控。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要妥善做好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失业变化情况。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六)强化目标管理。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把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逐级考核,定期督查。
  (七)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扶持力度
  (八)积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06]9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政策。宝政发[2006]9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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