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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宝政发〔200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的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就业促进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实现“三个率先”、建设和谐奋进新宝鸡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就业服务,实施就业援助,在重点解决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乡新生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确保全市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二)目标任务。到2012年,通过有效帮扶,基本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通过推进全民创业,使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数占全市从业总人数的比例达到75%,吸纳劳动力的比例达到90%以上;城乡新生劳动力培训率达到95%以上,培训就业率达到98%以上;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5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强化领导责任,积极扩大就业
  (三)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四)促进充分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宝市发[2007]12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包抓责任,鼓励七类创业主体,围绕五类产业发展,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各类企业,推动全民创业,扩大就业。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量,促进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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