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0月):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下发配套方案,各县区政府制定本县区创建实施方案并陆续开始实施。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11月-2010年12月):创建活动全面展开。全市各县区分三批达标,第一批2009年底,第二批 2010年上半年,第三批2010年底。市残工委按照达标一个、初步检查评估一个的原则,对申报达标县区进行初验。
(三)整改完善阶段(2011年):上半年,各县区根据市政府残工委初验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完善;下半年,申请国务院残工委和中国残联对全市创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
创建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将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残疾人康复工作、残疾人特殊教育工作、残疾人就业工作、残疾人宣传文体工作、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残疾人工作法制建设和普法教育、残疾人扶贫奔康工作、助残志愿者队伍建设、社区残疾人工作等相应的配套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残联要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把创建工作与宝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各项任务紧密结合,同步实施。
(二)法制工作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家陆续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扶助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确保落到实处。要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颁发的《
残疾人就业条例》,纳入普法规划,深入广泛地进行宣传。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残疾人的犯罪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三)资金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计划、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的需要安排相应的建设资金和事业经费。要按照规定充分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净收入大力支持残疾人事业。同时要动员社会力量,扩展募集渠道,对创建工作给予资助,确保按期实现创建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各项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