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告知。《案件处理审批表》经主管厅长签批后,应做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承办人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并视情况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告知书应直接送去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存根联上签收;告知书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公告发布和挂号信寄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放弃此权力。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力,需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申请听证,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规定由厅法规处负责组织听证,并填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七)复核。对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举行听证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附于《案件处理审批表》之后。经复核需要改变原处罚意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厅长审批或报厅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审定。
(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归档立卷。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九)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还应制作《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如无法送达,可通过公告、邮寄挂号信和其它方式送达。
(十)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需要强制执行的,应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报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十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有关规定应予的公示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七、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行执法监察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二、责任人
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四、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代理人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三)申请书2份;
(四)其他证据。
六、程序
(一)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同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审查
1、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及时向本复议机关的主管和主要领导报告,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二人具体负责案件审理。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同时由承办人形成报告,并签署承办人名字;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3、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4、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5、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7、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8、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三)核查
审查工作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卷宗送交行政复议专家委员会评审,经评审后逐级上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交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制作完成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五)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由案件承办人直接送交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或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送达,复议机构在送达复议决定的同时,务必告知申请人,对不服的复议决定,可以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在黑龙江建设网站上进行公示。
(七)归档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案件主办人员应当在收到送达的复议决定书回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七、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
二、责任人
站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利行使依据
《招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通知》(黑龙江省委办公厅[2007]14号)。
四、受理条件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23号)。
五、所需材料
当事人提供招投标活动有关材料和证据。
六、程序
(一)受理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受理,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后,及时查明与投诉案件有关的情况,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于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调查人进行登记,详细记载工程投诉的有关情况,按要求填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报主管领导。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调查取证
主管领导对受理的案件签署意见后,立即组建两人以上的调查组展开调查。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如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处理投诉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调查人员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态度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详细记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后,如有差错、遗漏允许补充,最后与记录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一并签字盖章。
(三)提出调解意见
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结束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对投诉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次投诉做出处理意见,由站长审核报主管厅长核准后,填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
(四)告知
承办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向投诉人进行告知,形成书面材料下发给投诉人,由当事人签收或由承办人员通过制作《送达回证》等方式送达。
(五)存档归卷
投诉处理完毕后,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以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片、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七、监督检查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专项资金申报类
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二、责 任 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泥草房改造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08]30号)。
四、申请条件
按照省里的要求,省级泥草房改造示范村、试点村和面上泥草房改造,方可进行申报,申请对象必须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建设节能省地型住房,建房要有图纸,接受有关部门的技术指导。
五、所需材料
(一)各地、市、县申请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报告;
(二)各地、市、县改造农村泥草房实施方案;
(三)各地、市、县改造农村泥草房实施计划;
(四)各地、市、县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乡、镇、村及农户名册;
(五)申请补助泥草房所需节能建筑材料目录;
(六)申请补助泥草房改造所在村庄建设规划图。
六、程序
(一)申报。各地、市、县按照本地示范村、试点村泥草房改造计划,全面推进情况和《黑龙江省农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将本地泥草房改造示范村、试点村和面上所需补助资金申请同时上报到省财政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泥草房补助资金的初步安排。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补助报告,并报厅长批示,由村镇建设处承办人负责对厅长批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申报材料整改意见,确定申报材料是否合格,对申报材料由村镇建设处的承办人根据申报材料和各地下达农村泥草房任务及全省工作推进情况,提出补助资金的初步安排意见,经处务会审议,形成补助资金初步安排计划,报计划财务处复核,报分管副厅长审核,报厅长审批。
(三)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安排和下拨。由计划财务处将省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安排意见提请厅党组讨论决定,形成补助资金安排意见,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报省财政厅,沟通协调,征求意见,并由计划财务处向厅党组通报反馈意见,由省财政厅批准按年度下拨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把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村,由乡、镇、村把补助资金支付给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户。
七、监督检查
村镇建设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制度
一、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