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和决定
1、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质申报材料后,由承办人和协办人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检测单位进行整改;
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整改情况,召开站办公会,提出审查意见;
3、办公会审查合格后,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检测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批准文件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转给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核发资质证书。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延长20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责任人
站长、分管副站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利行使依据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令。
四、申请条件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令。
五、所需材料
(一)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5、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程序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向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提出注册申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七、监督检查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二、责任人
站长、副站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利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
三十六条。
四、申请条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建安[2004]38号)。
五、所需材料
(一)《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负责人必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三类人员”填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由其聘用单位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考核申请材料、《申请名单》和附件材料原件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移交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二)审查和决定
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初审材料和《申请名单》进行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二、责任人
站长、副站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利行使依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条、第
四条。
四、申请条件
具体条件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安[2004]4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要点>的通知》(黑建安[2005]2号)。
五、所需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安全总监职称证书(原件);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职工安全教育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按照申请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受理中心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受理中心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单》,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备的,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安全站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安全站接到移交的申报材料后,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抽查企业施工现场;
2、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安全站提供名单,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建设部网站及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站上公示,审查不合格企业,安全站将告知理由,退回申报材料;
3、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及延期企业名单由安全站转给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专家评审和现场检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政执法类
建设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责任人
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94号)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建设厅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黑编[2006]18号)两个文件中,关于对省建设厅工作职能和对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主要职责的规定行使权力。
四、受理条件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150余部国家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有关建设的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所需材料
(一)投诉、申诉、举报材料;
(二)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三)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四)检查、巡查取得的材料;
(五)监督检查报告和已经核查获取的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等。
六、程序
(一)受理。执法承办人依据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渠道,获取有关违法案件信息后,及时查明案件本身和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报局领导签署意见。
(二)检查。对已受理案件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里指派执法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检查过程中可视案情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停工(检查)通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等法律文书。
(三)立案。执法承办人通过现场检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立案的,要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逐级报领导审批;对应由其它部门处理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单》,经局领导批准后,移送相关部门办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检查情况登记表》的备注栏注明“不具备立案条件,建议不予立案”字样,并说明不予立案理由,报局领导审批。
(四)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局里要指派2名以上执法承办人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填写和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并收集其他必要证据。
(五)审理。执法承办人调查取证结束后,对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初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签署意见;需要相关处室进行会审(会签)的,移送相关处室形成会审(会签)意见;然后将《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报厅法规处审核;情节复杂和严重的违法案件,还应按厅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规定,报厅联席会议审定,并将审定结果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不需厅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审定的案件,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厅长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