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审查公示合格的,由勘察设计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资质证书
对于一级注册工程师上报全国注册中心申请注册;对于二级注册工程师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二级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和二级注册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勘察设计处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因故不能在行政许可期限内办结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
二、责任人
站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四、申请条件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等规定。
五、所需材料
(一)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6、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职称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8、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9、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劳动合同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10、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劳动合同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1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2、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升级申请,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4、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
6、《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业绩信用手册》。
(三)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资格延续报告;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5、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省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业绩手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6、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省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业绩手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劳动合同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省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业绩手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劳动合同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9、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
11、《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业绩信用手册》。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由申请人按照资格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报材料移交招投标管理总站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招投标管理总站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格申报材料后,由协办人接收、登记、核验,然后由承办人和站长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召开站务会,提出审查意见。
3、审查意见在黑龙江建设网进行公示7天。申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材料可以对原申报材料进行解释,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通过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返还申请人。
4、经审查公示合格的,由招投标管理总站行文,经站长审核后,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进行公告。
(三)核发资格证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批准文件由招投标管理总站转给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核发资格证书。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招投标管理总站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资格确认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
二、责任人
站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四、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建筑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二)成立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
(三)有健全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同意,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并依法实施监督。
五、所需材料
(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文件;
(三)法定代表任职文件、个人简历及业务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材料;
(四)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五)主要服务设施和办公设备清单;
(六)内部管理制度全文。
六、程序
(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经办人组织实地考察,考察结果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站务会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行文,站长审核,报主管厅长批准。
七、监督检查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
二、责任人
站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招标投标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黑建招[2006]13号)。
四、申请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十二年,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与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相当的水平;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十年,具有中级职称同时取得国家相应执业注册资格且已在相关单位注册。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突出业绩;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省资深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五)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和被取消过评标专家资格史。
入选省资深评标专家分册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教授级高级职称、国家设计大师、两院院士等技术职称和称号;
2、担任过两项以上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复杂工程的技术、经济负责人的;
3、主持或具体负责过制定或起草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
4、获得一项以上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者两项省级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的;
5、获得的科研成果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力,并在国家级公开刊物上、或国外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专著和论文的。
五、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通过网上填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信息表》,打印并签字、盖章;
(二)本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程序
(一)申请评标专家资格采取个人自荐或者单位推荐、本人自愿的方式,通过评标专家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二)申请人通过网上填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信息表》,打印并签字、盖章后,连同本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
(三)市(地)、省农垦和省森工总局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市地和系统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上报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
(四)省总站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人员站长审核,总站行文,报主管厅长批准,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证书》和专家印章并进入评标专家名册。
七、监督检查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二、责任人
站长、分管副站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检质量测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质[2006]8号)。
四、申请条件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黑龙江省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质[2006]8号)。
五、所需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检测员岗位证书、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报材料移交给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