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召开处务会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3、主管副处长和处长签署意见后在黑龙江建设网站公示一周时间,申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材料可以对原申报材料进行解释,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通过厅行政审批中心返还申请人。
4、经审查公示合格的,由勘察设计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批准文件及申请表由勘察设计处转给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核发资质证书。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勘察设计处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在行政许可期限内办理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超限高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四、申请条件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中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五、所需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由建设单位将上述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承办人对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经承办人和主管副处长同意后召集超限高层专家审查委员,将审查材料发给个审查委员,并准备审查会议。
(二)审查和决定
1、由承办人和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召开处务会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3、主管副处长和处长签署意见后在黑龙江建设网站公示一周时间,申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材料可以对原申报材料进行解释,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返还申请人。
4、经审查公示合格的,由勘察设计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三)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勘察设计处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办结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许可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十一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四、申请条件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部令),且此项许可是数量受限,仅当规划布局调整后方可受理。
五、所需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九)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许可核准的,申请人先向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该许可项目实现总量控制,根据我省各地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总建设规模来合理确定审查机构的数量。
(二)审查和决定
1、勘察设计处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质申报材料后,由承办人和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召开处务会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3、主管副处长和处长签署意见后在黑龙江建设网站公示一周时间,申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材料可以对原申报材料进行解释,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返还申请人。
4、经审查公示合格的,由勘察设计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资质证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书由勘察设计处核发。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勘察设计处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在行政许可期限内办结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四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十一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尚不满二年的;
3、法律法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合格证书;
(二)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五、所需材料
(一)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取得资格证书;
5、两年后办理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中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审查和决定
1、勘察设计处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质申报材料后,由承办人和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对材料齐备的,召开处务会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2、审查意见在黑龙江建设网站公示一周时间,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材料可以对原申报材料进行解释,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返还申请人。
3、经审查公示合格的,由勘察设计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资质证书
对于一级注册建筑师上报全国注册中心申请注册;对于二级注册建筑师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勘察设计处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办设[1997]222号)。
四、申请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工程师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合格证书;
(二)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四)有下列情表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所需材料
(一)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取得资格证书;
5、两年后办理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审查和决定
1、勘察设计处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质申报材料后,由承办人和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对材料齐备的,召开处务会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2、审查意见在黑龙江建设网站公示一周时间,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材料可以对原申报材料进行解释,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返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