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四、申请条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7]241号)。
五、有关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建筑管理处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建筑管理处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质申报材料后,由承办人和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召开处务会,提出审查意见;
3、建筑管理处审查意见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示一周时间。申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材料可以对原申报材料进行解释,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通过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返还申请人;
4、经审查公示合格的,由建筑管理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准文件由建筑管理处转给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核发资质证书。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建筑管理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建筑管理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
七条,《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四条。
四、申请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经具备了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已经达到了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施工企业的资质能够满足建筑工程的要求。外省建筑业企业已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按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已经招标,施工企业为工程所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符合建筑工程项目的需要;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法定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六)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签订了委托合同;
(七)已经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并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建筑施工进度要求。建设周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第三方担保。同时提供施工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预付工程款的到位资金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所需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施工许可证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三)规划许可证;
(四)现场“三通一平”的情况说明;
(五)中标通知书;
(六)施工合同;
(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成员岗位证书;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九)监理委托合同;
(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保证施工质量措施;
(十一)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及保证施工安全措施;
(十二)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十三)施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预付工程款到位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据;
(十四)外省建筑企业办理进省施工备案手续。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大型和省重点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建筑管理处可直接受理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审查和决定
1、承办人接到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由承办人报主管副处长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资金量化要求的,提出初审合格意见。
2、对初审合格的,召开处务会集体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建筑管理处的审查意见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示一周,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疑义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返还申请人。
4、经审查公示合格的,建筑管理处报主管厅长签批后,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监督检查
建筑管理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二条、
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二款。
四、申请条件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
五、所需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八)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建筑管理处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建筑管理处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质申报材料后,由承办人和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召开处务会,提出审查意见。
3、建筑管理处审查意见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示一周时间。申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材料可以对原申报材料进行解释,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通过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返还申请人。
4、经审查公示合格的,由建筑管理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批准文件由建筑管理处转给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核发资质证书。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建筑管理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建筑管理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城市大型桥梁、隧道等工程立项及
城市道路收费站(点)设立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
九条。
四、申请条件
《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详见如下:
(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规定;
(二)申请事项是否是使用国内外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等;
(三)申请事项已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评估。
五、所需材料
(一)城市道路建设立项批准书;
(二)国内外贷款或集资的原始凭证;
(三)城市人民政府委托收费单位有关批件或纪要;
(四)收费站(点)平面布置图;
(五)城市道路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城市大型桥梁、隧道等工程立项及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核准的单位,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城市建设处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承办人和分管副处长依据《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