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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通知

  (一)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所需材料
  (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增加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三)企业拥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文件;
  (四)企业拥有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证明;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外籍技术人员国际证明。
  2-6项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报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城市规划处;
  (二)承办人和分管副处长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三)材料齐备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处务会集体讨论,汇总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七、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
  四、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符合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承办)单位资质审查办法的注册资本;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拆迁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所需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拆迁单位资质申报表;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核名通知单;
  (四)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法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件;
  (七)办公场所证明;
  (八)行政事业人员的脱钩证明;
  (九)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质申请材料后,由承办人和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召开处务会,提出审查意见。
  3、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审查意见在黑龙江省房地产网上公示一周时间。申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材料可以对原申报材料进行解释,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通过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返还申请人。
  4、经审查公示合格的,由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省房地产网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资质证书
  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批准文件由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转给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核发资质证书。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四、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各资质等级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劳动合同;
  (三)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四)有健全的企业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所需材料
  (一)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报告;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资产主要指房地产开发部分,不含建筑业等其它产业部分);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七)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八)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九)其他有关文件。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质申请材料后,由承办人和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召开处务会,提出审查意见。
  3、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审查意见在黑龙江省房地产网上公示一周时间。申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材料可以对原申报材料进行解释,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通过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返还申请人。
  4、经审查公示合格的,由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省房地产网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批准文件由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转给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核发资质证书。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资质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十三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四、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142号令)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所需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报表;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核名通知单;
  (四)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法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注册评估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件;
  (七)办公场所证明;
  (八)其他有关文件。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资质,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质申请材料后,由承办人和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召开处务会,提出审查意见。
  3、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审查意见在黑龙江省房地产网上公示一周时间。申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材料可以对原申报材料进行解释,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通过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返还申请人。
  4、经审查公示合格的,由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省房地产网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资质证书
  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资质批准文件由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转给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核发资质证书。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四、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查办法的注册资本;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物业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所需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营业执照;
  (四)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法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八)三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九)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十)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质申请材料后,由承办人和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召开处务会,提出审查意见。
  3、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审查意见在黑龙江省房地产网上公示一周时间。申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材料可以对原申报材料进行解释,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通过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返还申请人。
  4、经审查公示合格的,由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省房地产网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批准文件由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转给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核发资质证书。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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