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通知
(黑建党发[2009]1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附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目 录
一、行政许可类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准制度
2、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3、国家大、中型工程立项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发制度
4、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审核制度
5、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资格证书核发制度
6、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核准制度
7、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准制度
8、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资质核准制度
9、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制度
10、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制度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制度
1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制度
13、城市大型桥梁、隧道等工程立项及城市道路收费站(点)设立核准制度
14、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批制度
15、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制度
1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制度
17、改动燃气设施核准制度
18、燃气工程项目及其工程设计核准制度
19、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核准制度
20、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制度
2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
2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许可核准制度
23、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24、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核准制度
26、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资格确认制度
27、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核准制度
28、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核准制度
29、注册造价工程师核准制度
3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31、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制度
二、行政执法类
1、建设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2、建设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制度
三、专项资金申报类
1、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制度
2、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制度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项目
申报制度
4、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制度
5、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制度
6、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制度
四、工作流程图
1、建设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2、建设行政违法案件(一般程序)处罚工作程序图
3、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类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十一条、
二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0项。
四、申请条件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五、所需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文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
(七)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技术装备购置复印件;
(九)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或调入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城市规划处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承办人和分管副处长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4号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签署承办人姓名;
4、处务会集体讨论,汇总专家意见(及考察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5、审查意见网上公示(甲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公示),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
6、申请甲级资质的,经审查公示合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并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经审查公示合格,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并审批,核发《资质证书》,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三)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城市规划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二十四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8项,《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
四、申请条件
(一)初始注册登记条件: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
2、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续期注册登记条件:
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3个月;
2、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变更注册登记条件:
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3、工作调动。
五、所需材料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续期/变更)申请表;
(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或新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三)承办人和分管副处长依据《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处务会讨论,提出初审意见;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网上公示后无异议后,批准、公布;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批准人员材料进行备案。
七、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大、中型工程立项工程
“选址意见书”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三十六条,《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六条。
四、申请条件
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五、所需材料
(一)项目选址请示文件;
(二)与项目相关的各类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说明书;
(五)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六)项目用地区位图;
(七)项目平面布置图;
(八)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意见。
六、程序
(一)申请人按上款规定的内容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时,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查;
(三)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出具请示文件报厅办公室(项目在县级城市的需报地级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四)厅城市规划处承办人和分管副处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主管厅长审核确定是否受理;
(五)受理许可申请后,召开专家论证会议;
(六)根据论证会议结论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
七、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四、申请条件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五、所需材料
(一)市、县政府向省政府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报告;
(二)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四)保护范围;
(五)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六)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七)城市总体规划、历史建筑、街区保护规划和相关材料。
六、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主管部门办理;
(三)城市规划处承办人和分管副处长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会同省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审核,并形成审查报告,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人民政府;
(四)省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上报国务院审查、公示、批准、公布。
七、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资格证书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十一条、
二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5项,《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令第116号)。
四、申请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除具备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