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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商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明细表

  附件
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明细表
县财政局(盖章)补贴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金额单位:元
序号存折姓名存折账号开户银行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兑付补贴时间
 合 计     
       
       
       
       
       
       
       
       
       
       
       
       
       
       
       
       
       
       
       
       
 复核:制表: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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