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汕劳社[2008]3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
根据《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紧急通知》(粤劳社函[2008]200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市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市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调整为每人每月536元;南澳县为464元。
(二)市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调整为每人每月67元;南澳县为58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不再发放医疗补助金。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不作调整。
二、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