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政府。包括市政府,县、区政府,乡(镇)政府。
2、市政府组成部门。包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双管单位、省垂直管理单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市政府所属其他机构。
3、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包括全市所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营业部等);经济鉴证和技术检验等公益性服务机构(食品药品监测服务机构、建筑质量服务机构、农资技术监测服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旅游服务机构和其他经济鉴证、技术检验等公益性服务机构);公用事业服务管理单位(供水、供电、燃气、石油、公共交通和公路客运、铁路运输、邮政通讯、广播电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劳动就业服务、工伤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人才交流、儿童福利、妇女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殡葬管理、最低生活保障、电台电视台、卫生监督、规划设计等涉及公用事业服务管理的单位);教育单位(包括全市各类公办中学、小学,各公办大学、有资质的民办大学和职业培训学院或学校,各幼儿园等);医疗机构(包括各市级医院、县级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
三、规范公开目录,确定编制范围
(一)政府及政府部门
1、单位简介;
2、政府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3、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表格及办理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范围及个人信息;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廉洁自律、责任追究等制度,监督投诉及联系方式。
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5、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6、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7、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8、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
1、单位职能及岗位职责;
2、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廉洁自律、责任追究等制度;
3、办事事项、依据、时限、流程、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收缴办法;
4、监督投诉及联系方式;
5、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以上内容编制。
四、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