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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案件审核测评工作规定》(黑公法〔2003〕9号)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采取侦查措施以及侦查终结处理的过程中,在报请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前,应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审核,由法制部门对案件提出审核意见,办案部门应按审核意见进行整改。

  六、结案标准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结案时必须具备《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黑公通〔2005〕100号)要求的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清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得当,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法律文书要规范,案卷装订整齐、有序等条件。

  七、法律文书与案卷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与制作,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与范例》执行。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建立的案卷内容和要求,依据公安部《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通字〔2003〕21号)、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排列顺序的通知》(黑公通〔2005〕86号)执行。

  八、办案协作

  公安消防、治安、刑侦、刑事技术等有关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有效地侦查、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公安消防机构在侦办案中,对已批准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交由其所属或所在地市、县(市、区)看守所羁押;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执行。

  九、办案经费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办案经费,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武警黑龙江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武警黑龙江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5〕36号)规定执行。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费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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