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案管辖主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规定,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作为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管辖部分刑事案件。公安消防机构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使用公安机关的印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管辖主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由犯罪地(行为、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省公安厅消防局管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市(地)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管辖辖区内涉外案件、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案件、下级公安消防机构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县(区)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管辖辖区内的其他全部案件。
(三) 林业、农垦、铁路、民航、航运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上述规定管辖其系统消防监督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其系统管辖具体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有争议或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三、管辖范围
根据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和公安消防机构工作实际,公安消防机构管辖下列刑事案件:
(一)失火案(第115条第2款);
(二)消防责任事故案(第139条);
(三)办理上述案件中发现的:伪证案(第305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案(第306条),妨碍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第140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第2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以及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第280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第139条之一)等,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