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5)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业注册证明复印件;
  (6)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7)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3、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提交的承诺备案材料要认真审核,必要时可查验原件,提交的承诺备案材料要存档保管;对不符合条件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可不予备案。
  4、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承诺备案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要进行公布,以方便土地权利人进行业务委托。
  (五)严格审核,切实把好土地登记质量关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登记申请时,要严格审核,切实把好土地登记质量关。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审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报材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代理每一宗土地登记时要按规定组件,卷中还要附以下材料:(1)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原件,(2)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业注册证明复印件,(3)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副本复印件(正反面)。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其执业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注册、年检情况进行审核。凡在我省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均应按《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登记注册暂行办法》注册登记,并按《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年检办法》进行年检;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在《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和《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业注册证明》有效期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否则,不得从事土地登记代理工作。
  3、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或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宗地界址和面积等宗地调查测绘成果,要加强审查,必要时要到实地查看核实。
  (六)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要加强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停止其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并及时向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通报情况,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经调查核实后要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注销资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在代理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4、工作失误,造成被代理人或行政机关经济损失的;
  5、被土地权利人投诉且确有不正当行为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