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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在当地执业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当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注册资格进行审核和具体备案工作;负责对当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诚信公示制度,加强对宗地界址、面积测绘成果和土地登记代理资料的审查。对违规操作的,要给予公示、告诫,并及时向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妥善处理;对诚信代理的,也要予以公示,并进行表彰。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设立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设立,要严格按政企分开、事企分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申请注册登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注册审核工作和具体备案工作。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要因地制宜,建立与土地登记代理工作量相适应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按市场规则,实行公开、公平竞争,并防止过度竞争,要鼓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规模化经营,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避免恶性竞争。
  (三)坚持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
  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服务,要坚持“尊重意愿、自主选择、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实行土地登记受理窗口与代理窗口相分离,不得暗示、强制或变相强制土地权利人到中介代理机构接受服务,依法行使土地登记的行政职能。对土地权利人自愿委托代理的,强调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与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明确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并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复》(黑价经字[2008]232号)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
  (四)实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业承诺备案制度
  1、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各地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应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提交《土地登记代理承诺书》;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支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本地开展工作。
  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承诺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登记代理承诺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副本复印件(正反面);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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