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国土资办发[2008]13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为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地籍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土地登记办法》和《
土地调查条例》,促进我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发展
近三年来,我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有了较快发展,特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土地登记办法》和《
土地调查条例》公布实施后,实行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培育和发展土地登记代理中介组织,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代理服务,是土地登记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土地权属的重要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土地界址和面积的确定和测绘又是非常专业的调查和测绘工作,需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理权利人调查宗地的四至、测绘宗地界址点坐标和面积、代理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等工作。为此,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构建新型地籍管理体制,创新地籍管理机制,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积极培育和支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创建,优化土地登记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切实加强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职责
1、按照有关要求,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是全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理人员注册办法和行业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要及时予以处理,直至注销资质;要通过培训研讨、组织交流、拓展合作,不断提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