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8〕45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房管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交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11400元/平方米(含11400元/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500元/平方米(含9500元/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包括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300元/平方米(含9300元/平方米);
4.坐落于开发区(包括保税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300元/平方米(含8300元/平方米);
5.坐落于河东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100元/平方米(含8100元/平方米);
6.坐落于红桥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800元/平方米(含7800元/平方米);
7.坐落于河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700元/平方米(含7700元/平方米);
8.坐落于塘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400元/平方米(含6400元/平方米);
9.坐落于西青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
10.坐落于东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800元/平方米(含5800元/平方米);
11.坐落于津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700元/平方米(含570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