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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区淮河滩地卸砂堆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区淮河滩地卸砂堆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2008〕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市区淮河滩地卸砂、堆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蚌埠市市区淮河滩地卸砂堆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整顿我市市区淮河滩地卸砂、堆砂混乱状况,保障淮河防汛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河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淮河滩地从事卸砂、堆砂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我市城区建设和河道工程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汛期淮河防洪安全和减少对市民生活、市区交通、城市水环境影响的情况下,暂划定市区淮河滩地卸砂、堆砂场地,具体为:
  淮河右岸:禹会区前郢砂场(花郢路口~天河圩)
  禹会区宋滩砂场(桩号2+220~2+720、
  3+700~4+300)
  龙子湖区淮上砂场(桩号6+500~7+700)
  淮河左岸:淮上区王小沟砂场(桩号10+150~10+650)
  淮上区西门渡砂场(桩号23+500~24+500)
  第四条 经划定的砂场,其管理工作,辖区政府可责成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单位直接管理,也可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 除经划定的区域外,市区淮河其他滩地严禁进行卸砂、堆砂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非划定范围的原卸砂、堆砂场地要在2009年5月1日前全部无条件清除。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彻底清除的,由各区防汛指挥部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河清障管理的规定强行清除,其全部费用由砂石经营户承担。
  第六条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凡在我市市区淮河滩地规划区内卸砂、堆砂者,均须向砂场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场地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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