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开展综合监督检查、证(牌)换发之机,加大
《条例》的宣传力度,让生猪屠宰经营者熟悉
《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
《条例》,维护自身权益;让人民群众、消费者了解
《条例》的主要精神,主动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特别要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执法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素质,提高依法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水平,确保
《条例》的正确贯彻执行。
三、认真组织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综合监督检查和证(牌)换发工作
从现在起到10月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商务、畜牧食品、工商、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按照
《条例》、《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对辖区内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一次综合监督检查。对符合
《条例》第
八条规定基本条件和省政府设置规划的,予以保留;对不具备
《条例》规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
《条例》规定条件的,应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对符合条件和规划予以保留的定点屠宰厂(场),应向环保部门进行污染物的排放申报登记。
鉴于我市多数县(区)目前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能正处于移交过程中,为确保换证(牌)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此次换证(牌)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商务部公布证(牌)的统一样式后,即严格按照
《条例》要求,在
《条例》实施后180天内完成符合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换证(牌)工作。各县(区)换证(牌)工作要依法进行,多行便民之举;不得借机违规收费,不得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得以办培训班之名变相强行收费。换证(牌)工作完成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