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意见
(内府办发〔2008〕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重新修订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办函〔2008〕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自1998年《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扎实工作,认真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基本扭转了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无序竞争的局面,猪肉质量明显提高。但一些地方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制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疏漏和薄弱环节。国务院新修订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重新修订实施,标志着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生猪屠宰管理和人民群众猪肉消费安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提出贯彻落实
《条例》、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具体措施。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规范管理;严格监管,依法监管;文明执法,协同执法,共同坚守人民群众猪肉消费的安全防线,促进我市生猪屠宰行业和肉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
《条例》学习、宣传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