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装饰装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