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五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传运与处置及材料进出和堆放;
(五)房屋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约定的事项。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签定的服务协议报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服务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物业服务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对装饰装修现场检查、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单位,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室内装饰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