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备案后发生对装修人投诉的,由备案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街道及社区责令督促装修人限期整改,对装修人拒不进行整改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的,投诉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企业和街道社区对住宅装饰装修负有协管和纠正违规行为的职责。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报建申请表;
(二)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原件;
(三)房屋产权证书或业主同意使用人装修的协议;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五)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六)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营业执照;
(七)白蚁防治合同。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管道和其他设施。
本条所列(一)(二)项行为,应当经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十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