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8〕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内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和《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为改善自己的环境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 内江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并具体负责两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中区、东兴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规划和建设、消防、城管、环保和工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凡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下同)应当向所在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备案,如辖区内无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街道及社区申报登记备案,也可直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