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重处罚。
1.超员、超量、超范围生产,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2.违章指挥、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3.在禁止时段(时期)违规生产的;
4.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为非法生产提供原材料或销售渠道的;
2.为非法生产提供技术支持或收购非法生产成品、半成品的;
3.违规使用含氯酸盐等禁用药品的;
4.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批发)企业向非法生产者提供原材料的,一律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永久性禁止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零售店铺(点)销售禁放产品、未粘贴烟花爆竹封签及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同类经营许可。
(四)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行为。
四、严肃责任追究
(一)凡因履职不到位,县(市、区)被市级有关部门一年内发现和查处3起以上(含3起)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市政府将对县(市、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向本级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乡镇(街道办事处)被上级有关部门一年内查处2起以上(含2起)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对该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有权机关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告诫处分。对明知存在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不报告或不查处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村(社区)干部,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二)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以及陷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利益格局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