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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设管理按照《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时,要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法人、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应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前期费用由市发改委在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对明确实行前期工作代理并已签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直接将前期费用拨付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法人、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对明确不实行前期工作代理的项目,前期费用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另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原则。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资金经市财政局拨入后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拨付;其他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展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法人、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或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和建设进度以及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认的额度,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或货物、服务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非财政全额投资的代建项目,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应与财政资金同步投入,按进度拨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管理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委托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作为代建单位的,原则上不另安排代建管理费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可按项目批准的投资概算额分档计取,其中:投资概算额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的3%计取;投资概算额高于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的2.5%计取;投资概算额高于1000万元、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的2%计取;投资概算额高于2000万元、低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的1.5%计取;投资概算额高于300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的1%计取。代建单位管理费用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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