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参加代建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开发、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三)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一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项目建设实施代建资格的代建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供工程概算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
第三章 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项目法人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包括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在代建的不同阶段履行不同的职责。
前期工作代理阶段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
(二)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建设实施阶段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发改委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履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人或采购人职责;
(三)负责办理“一书两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项目法人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项目法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配合市发改委、项目法人、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七)负责组织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初审后报市审计局审计。凡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市审计局审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果报送市审计局,审计局根据需要进行抽查;
(八)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和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