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政〔2008〕5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现将《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实现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质量、投资、工期控制目标,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8〕5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占50%及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制。不宜实行代建的项目,仍实行自建。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包括以下项目: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侦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