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本市范围以外发生的,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也属于应报告的信息范围。
(二)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所在县(区)政府报告,县(区)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
3.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1.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包括以下要素: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性质、规模、已造成的后果、处置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请求市政府解决的事项等。内容表述要简明、客观、准确。
2.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为主,对一些重大紧急情况,事发后可先报初步情况,待了解清楚或处置后再报详细情况。
3.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以同时越级报告。
4.市政府应急办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应急值班电话:5880184;传真:5880611、5880185。
5.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政府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6.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对市领导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指示和意见落实情况要及时反馈;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报送单位以传真方式向市政府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须与市政府应急值班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对信息接收情况进行确认。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四)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1.一般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2.市政府应急办在接到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汇总并向市有关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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