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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2008〕132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0号令)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安置房建设与分配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新开工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参加竞标的单位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开发企业,土地竞得单位为安置房项目建设主体。征迁安置房建设相关规费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
  三、征迁安置房项目立项和规划选址报审、土地报批、征地拆迁、规划方案设计委托以及土地招拍挂等前期工作由辖区政府负责。
  四、征迁安置房建设主体确定后,市国土资源局和辖区政府要分别与建设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开发建设合同,开发建设合同须报市征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建设主体负责按照安置房建设土地招拍挂条件及合同约定,对安置房项目实施建设。辖区政府负责对安置房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包括参与规划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审核、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以及工程验收等,以确保征迁安置房按期建成交付使用。
  五、安置房建成后,市政府根据需要实行限价回购。回购的价格、数量、户型和质量、工期以及回购款支付方式等在安置房用地出让时作为主要条件注明。辖区政府负责安置房回购资金的转付。
  六、建成后的安置房由辖区政府拟定分配方案,及时进行分配安置。回迁安置户购买的安置房按商品房办理产权证。
  七、市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征迁安置房建设管理进行监督。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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