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二)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造型美观;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定和要求,保证施工安全及设置期限间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并应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和工程进行全程监理。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完毕后,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备案。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内设置单位每年须向市城管局提交有资质单位的质量安全鉴定意见。
  (五)店招、招牌广告不纳入行政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政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六) 临街底楼店铺设置招牌,高度应设置在店门楣上方,在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招牌下沿距地面高度应相对一致,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风格须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划定区域内,集中设置招牌;
  (七)按规定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按规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场地、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固定广告制作说明、设计图、效果图或模型,附设计单位出具的在广告设施设置期间的安全保障及设置后广告设施的维护方案;
  (五)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须出具有资质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查报告和工程监理合同书及审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六)申请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七)需使用住宅小区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提交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是保证广告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加强维护,保证其牢固安全,并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立即整修或拆除。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7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