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复检和创建工作的通知
(新环纪监发〔2008〕3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下发《关于对2001年、2003年、2005年挂牌表彰的568个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进行复检的通知》(新政纠字[2008]13号)、《关于继续开展创建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活动的通知》(新政纠字[2008]14号)两个文件。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迎接复检准备工作。根据文件精神,自治区纠风办拟定于2008年8月25日至9月10日,对包括自治区环保系统的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乌鲁木齐市环境监察支队、巴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克拉玛依市环境监察支队等5个单位在内的568个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进行复检。复检是保证示范窗口质量的关键,受检的5个单位要高度重视复检工作,根据复检标准先进行自检。复检标准参见新政纠字[2006]7号、新政纠字[2008]13号文件。复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及早作出安排部署,确保顺利通过。
二、继续做好示范窗口创建工作。自治区环保系统开展创建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以来,截至今年,全系统已有14个单位被授予示范窗口称号。这些受到挂牌表彰的单位以创促纠、以纠促建,较好地发挥了示范带头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区环保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根据新政纠字[2008]13号文件精神,自治区纠风办将继续开展创建示范窗口活动,各地、州、市环保局要加强领导,积极动员所属单位开展创建活动,部署创建计划。要加强与当地纠风办的联系,根据创建步骤和程序做好创建、申报等工作。申报材料(含电子版)请于2009年8月8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局纪检监察室。
本通知由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通知到各所属单位。
联 系 人:唐胜利 蔡高明
联系电话:0991-2321970(传真)
电子信箱:jjjc@xjepb.gov.cn
附件:1、《关于对2001年、2003年、2005年挂牌表彰的568个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进行复检的通知》(新政纠字[2008]13号)(略)
2、《关于继续开展创建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活动的通知》(新政纠字[2008]1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