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阜康市博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一期项目于2003年建成并投产,建设项目未执行 “三同时”制度,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经过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烟尘、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正在建设的二期项目生产规模和工艺发生改变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中粮新疆屯河吉木萨尔番茄制品分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未配套建设污水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至东沙河。
4、塔城市污水处理厂于2004年5月份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由于运行资金保障不到位,一直无法正常运行,超标排放,至今未进行验收。
5、乌苏市恒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规模为5万吨/年旋窑生产线和15万吨/年水泥粉磨站)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6、乌苏市中德铁合金电化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未建设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二、督办要求
要对照指出的问题,按照以下督办要求,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工作,按期上报落实情况。
1、昌吉州、塔城地区和石河子环保局要由主管领导负责,严格按《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立即整改本部门的排污费征收程序,按月或按季核定企业排污量并征收排污费,对申请减免缓缴排污费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答复;对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按程序依法进行摧缴。
2、对污染减排企业减排工程建设进展缓慢、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依法查处,并报请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对已下达限期治理、预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高限处罚,追缴排污费,并报请政府下达停产治理的决定,在治理工程未建成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前不得开工生产。
3、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建议由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责成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并公开通报批评。
4、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保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法予以罚款,并追究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员责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工艺、产能的,由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或环保局责令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