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部分地区排污费征收及重点污染源企业检查情况的通报
(新环控发〔2008〕362号)
昌吉州、塔城地区、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环保局:
2008年8月19日至29日,自治区环保局组织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昌吉州等四地洲市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情况和减排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请你局针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整改计划,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及后督察工作,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并于2008年10月2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材料上报自治区环保局及环境监察总队。
一、存在的问题
(一)未按《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征收排污费。
1、昌吉州环保局未严格按《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征收排污费。没有向企业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只是向企业转发自治区环保局文件(新环财发【2008】109号),同时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一次性下达2008年全年度排污费征收额,未按月或按季核定企业排污量并征收排污费,对申请减免缓缴排污费的企业未及时答复;对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没有按程序进行摧缴。
2、塔城地区环保局和石河子环保局未严格按《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程序,按月或按季核定排污量并足额征收排污费。
(二)部分污染减排工程进展缓慢
1、中粮新疆屯河股份公司昌吉食品分公司烟气脱硫项目未建,企业只停留在计划中。
2、中粮新疆屯河股份公司奇台糖业分公司烟气脱硫及废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展缓慢。
3、沙湾县银鹰工贸有限公司烟气脱硫项目未建。
4、新疆石河子长运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未实施,没有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
(三)部分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违法建设
1、昌吉市山鑫生铁铸造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法开工建设,并擅自投入生产,注册内容为生铁铸造,但建成的却是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炼铁小高炉(采用土烧结,高炉内径为2.8m、高约14m,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