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8〕3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8]539号),我局决定将自治区环保局《新疆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中的举办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会议暨培训取消,对原工作实施方案做出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0月10日提交各地州市环保局医疗废物检查实施方案。
二、结合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成果的资料,认真完成此次调查表有关内容。
三、依据《新疆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7类医疗卫生机构,每类抽查的比例不少于总数的30%。自治区环保局将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抽查。
对每个检查对象均应对照《医疗废物环境管理表》进行现场检查,将检查情况录入《医疗废物检查情况汇总表》,编写自查报告并上报自治区环保局,自查报告内容见《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新环控发[2008]321号)。
四、各地州市县环保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各地州市县环保局认真组织,按期完成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提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六、各地可从自治区环保局网站下载《医疗废物环境管理表》、《医疗废物检查情况汇总表》,具体检查事宜与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联系。
联 系 人:自治区环保局污控处 李进
联系电话:0991-2337919(传真)
电子邮件:099112369@163.com
传 真:0991-2819429
联 系 人: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陈春梅
联系电话:0991-3692013(传真)
电子邮件:gufeizhong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