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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要求“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职业资格管理”;

  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设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负责环境管理的人员、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

  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包括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企业环境监督员。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企业环境监督员不属于企业行政管理职务。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并将逐步实施职业资格管理。

  2、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

  指在企业内全面负责环境管理工作,对企业环境监督员进行指导、监督,承担企业环境行为法律责任的企业厂长或负责环境管理的副厂长,或者其他同等级别,并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3、企业环境监督员

  在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企业的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等环境管理工作,承担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责任,并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环境监督员分为水污染类企业环境监督员、大气污染类企业环境监督员和固废类企业环境监督员等类别。

  4、特定企业

  特定企业是指一定生产规模或特定行业的生产企业。特定企业的划分主要根据是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或特定污染物种类,如有毒有害物质。此次深化试点工作的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已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的企业,以及各地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试点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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