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试点阶段性工作总结及建议报送我部。
为了指导、规范试点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指南》(暂行,附件四),现印发各地,请参照执行。试点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孙振世
电话:(010)66556448
传真:(010)66556444
E-mail:sun.zhenshi@mep.gov.cn
附件:
1.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登记表(略)
2.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汇总表(略)
3.企业环境监督人员制度试点工作季报表(试行)(略)
4. 新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略)
5.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指南(暂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5: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指南(暂行)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是指在特定企业设置负责环境保护的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具有掌握环境基本法律和污染控制基本技术的企业环境监督员,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通过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架构和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的自主环境管理水平,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为指导各地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在2003-2007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指南,指南主要分为实施依据、术语定义、制度框架和培训管理四部分。
一、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2、《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第
二十条:“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所辖范围有关的环境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