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指导有关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企业污染减排计划、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环境治理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制度;
(五)指导有关企业在醒目位置放置污染源分布图、污染物处理流程图和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图;
(六)规范管理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等;
(七)探索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重点探索与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上市环保核查、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环境管理制度或环保工作相衔接的方法。
三、工作步骤及要求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可以分为准备、试行及持续改进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8年9月-10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地市级、有条件的县区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落实《关于开展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50号)和《关于开展造纸行业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41号)的基础上,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结合污染减排工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具体负责领导和人员,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培训。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于2008年10月底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负责领导及人员和试点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汇总表报送我部。
(二)试行阶段(2008年10月-2010年12月)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的登记制度,组织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填写登记申请表(附件一),并将登记变更情况汇总。要指导、督促有关企业根据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并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环境管理与监督制度,督促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督促企业按规定上报试点工作情况。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于每季首月5日前将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登记变更汇总表、试点工作简报报送我部。
(三)持续改进阶段
各地应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和社会各界对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反应,总结试点经验,分析问题,并评价该制度所起作用,持续改进、完善相关制度和方法,使之成为日常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