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议事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未经市政府相关会议集体决议或市长、分管副市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室负责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改进形式,简化程序,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和实施。
五十、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一、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事项并以市政府函件下达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对国土、民政的专业性批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