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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充分发挥科技保险的作用。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进一步创新开发适合高新技术企业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开发创新和科技成果转让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
  五、其他要素政策
  (二十一)减免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规费。列入重点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户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新建高新技术项目,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于市、县(区)收取部分,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2亿元以上的新建高新技术项目,免收市、县(区)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由当地政府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等规费。
  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三年内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二)优先优惠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用地。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用地采取“一企一策”措施,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在第一次支付应缴纳款的50%以上后,可以在一年半内分期付款,余款付清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也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
  高新技术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而增加工厂厂房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新征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也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十三)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用电、用气、用水在计划指标上重点倾斜,优先保障。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增用电、增容等要求,实施客户经理制,开展一对一服务,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正常使用后为企业提供7×24小时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用气、用水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工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用水、用气优惠供应,并开展专项价格政策服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过去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未涉及的国家、省、市鼓励技术创新、科技进步的其他优惠政策,也一并贯彻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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