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五)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加强企业人才培养。用人单位引进高级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金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金融政策
(十六)加强政策性银行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技术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政策性银行应给予重点支持。
(十七)加大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货支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银行业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
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的相关规定,对承担市级以上确定的战略产品、重点产品、培育产品开发任务的企业;对承担国家、省和市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熟的企业;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对产品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经过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十八)鼓励银行积极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满足其贷款需求。商业银行对融资需求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还可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十九)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科技型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