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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力度。市和县(区)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要逐年增加。
  (七)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自2009年起,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八)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
  三、税收政策
  (九)鼓励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支持企业购置必需的科研开发仪器和设备。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十一)引导和支持企业积极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年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二)积极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2010年前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开展以高新技术为主的“四技”活动。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其签订的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查核准的,免征营业税;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大力培育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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