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府发〔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内江市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内江市加强自主创新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23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技奖励资助政策
(一)鼓励争创科技品牌。被认定为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批准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批准为国家技术标准和获得国家发明金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的奖励。
被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批准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重点实验室、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奖励经费由受益财政负担。
(二)对引进国外或市外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经市科技局认定,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后补助。
(三)企业申请专利和转化实施专利技术,按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内江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市知发〔2006〕13号)的规定,给予资助。
(四)鼓励企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发展高新技术。市本级的科技经费,优先资助产学研联合承担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
二、财政政策
(五)加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投入力度。市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按每年不低于30%的比例增加。达到占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的2%以上的,按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增加。
县(区)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未达到占同级财政预算支出1%以上的,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增加;达到占同级财政预算支出1%以上的,按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