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3、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5、市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7、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9、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和考核合格证明;
10、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延续注册
(一)受理范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执业注册。
(二)办理程序:市卫生局医政科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办理护士延续注册手续。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注册手续。
(四)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市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
4、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市卫生局指定机构出具的护士注册考核合格证明;
6、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延续注册。
三、申请重新注册
(一)受理范围:被注销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二)办理程序:市卫生局医政科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报省卫生厅审核盖章,核发《护士执业证书》。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报省卫生厅审核盖章。
(四)申请重新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和考核合格证明。